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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管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与张乐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张乐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管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铁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47971-1。法定代表人刘伟权,男,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波,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辛兆春,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乐群,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牡丹江铁路物业管理中心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铁路的财产受到损害,所以本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的纠纷是被上诉人认为其安全窗栅栏被上诉人拆卸拿走,故提起侵权诉讼。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中的铁路设备和设施,而该条款中所列举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行为的对象仅限于铁路设备、设施,所以本案不受该条款约束。本案系侵权案件,所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