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常伟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51-1号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负责人王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伟伟,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安桂花,女,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丁永红,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潘维东,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宁石市证字第306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伟伟、安桂花、杨志强、丁永红、潘维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7764元(其中执行标的37304元,执行费4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