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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东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东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德发东路。法定代表人郭延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东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工业园区朝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东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射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盐城市东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8万元。另被告盐城市东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