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5年1月31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伙同“财哥”(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富民路7号之4路边,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在该赌场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场负责看风工作。2015年1月9日,公安人员前往上址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等人,并依法扣押赌资2210元。2015年1月31日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结合三被告人悔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伙同“财哥”(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富民路7号之4路边,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在该赌场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场负责看风工作。2015年1月9日,公安人员前往上址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等人,并依法扣押赌资2210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因赌博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释放证明;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高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王某、李永样的辨认笔录;证人邓某、蓝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朱某、莫某、吴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林某、钟某、程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李永样的供述及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对涉案地点的签认;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李某甲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甲、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负责发牌、抽水,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5日羁押的38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起获赌资221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张 善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审员代理书 记 员 江静敏洪秀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