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强芳与胡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芳,胡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737号原告:卢强芳。被告:胡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强芳诉被告胡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强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强芳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强芳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720元,实际收取1860元,公告费325元,合计2185元,由原告卢强芳负担,退还原告卢强芳1860元。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