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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3日生。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梁某某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