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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常香与辽宁晨光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香,辽宁晨光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常香。被执行人辽宁晨光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纯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香与被告辽宁晨光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