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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琪评与唐学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琪评,唐学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琪评(曾用名冯其平),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亚林、陈丽,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学军,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琪评因与被上诉人唐学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明智、代理审判员许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琪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林、陈丽,被上诉人唐学军的委托代理人陈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琪评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戴忠华审 判 员  李明智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