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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宗德云与陶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德云,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宗德云。被告陶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德云诉被告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德云撤回对被告陶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宗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朝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