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宗德云与陶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德云,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宗德云。被告陶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德云诉被告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德云撤回对被告陶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宗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朝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