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欧阳彩云。上诉人欧阳彩云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他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指令浠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理由如下:根据上诉人欧阳彩云所知,2005年进行的专项督办仅仅针对普九达标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并非针对村级债务,化债办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文件之前,村级债务还是适用谁举债、谁偿还原则,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欧阳彩云与浠水县散花镇高山庙村之间的村级债务纠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欧阳彩云提起诉讼的主要请求是要求浠水县散花镇高山庙村清偿拖欠其担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工资报酬及利息,结合欧阳彩云的诉请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所引发的诉讼,依法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欧阳彩云的起诉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他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