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朋成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张朋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张朋成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蓝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朋成于指定期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朋成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婷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