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朝汉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汉,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16号原告:黄朝汉,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国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祥和一支路3幢135号,工商注册号500226300008418。负责人:邓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汉诉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朝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