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翟××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翟××委托代理人赵红文,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委托代理人任坤坤,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晓键,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韩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