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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袁丰娟与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丰娟,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袁丰娟,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5日。委托代理人:楚永杰,西峡县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贾彩荣,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14日。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32132-1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贾彩荣,董事长。原告袁丰娟诉被告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贾彩荣借原告现金20万元,被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二被告违约未按期支付利息。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共同连带清偿现金20万元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贾彩荣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丰娟对被告贾彩荣、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袁丰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程军涛人民陪审员  薛 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