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泽贤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财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506号罪犯李财贤,又名李泽贤,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回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财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3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判决后李财贤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本院以(2004)黔毕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李财贤获减刑三次,减刑四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李财贤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财贤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财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0—2013.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4.12期间获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财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财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