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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肖义诉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飞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杨飞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肖义,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建光,职务不详。被告杨飞龙,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义与被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飞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肖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祎男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德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