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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建国与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国,王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叶建国,农民。被告王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国与被告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建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