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曾桂珍、覃志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珍,覃志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曾桂珍,女,1962年9月10日生,现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志盆,男,1966年12月4日生,住柳江县。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曾桂珍申请执行覃志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江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桂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27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志盆正在监狱服刑,已查封被执行人覃志盆名下的位于柳江县成团镇渡村口开发区房屋一栋(房权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有抵押贷款),现尚未符合执行条件。其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