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军与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曹军。委托代理人张建云(受曹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与被告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军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应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