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军与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曹军。委托代理人张建云(受曹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与被告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军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应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