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陈冬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陈冬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代表人:王崇勇。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为与被告陈冬爱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光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陈冬爱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冬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起诉称:2011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被告在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后,填写了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被告可在授信额度内透支,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等等。被告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46的金穗准贷记卡一张。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截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共欠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合计人民币24611.25元(其中贷款本金19763.60元,利息4847.65元)。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至2014年12月5日的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4611.25元(其中贷款本金19763.60元,利息4847.65元),以及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冬爱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金穗准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准贷记卡及签订领用合约的事实;2、账户详细信息、准贷记卡交易明细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事实。被告陈冬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9日,被告陈冬爱向原告申办金穗准贷记卡,填写了金穗准贷记卡申请表,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对信用卡使用利息、费用、还款等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46的信用卡。被告陈冬爱使用该卡陆续透支,截止2014年1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763.60元及利息4847.65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陈冬爱利用申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在被告陈冬爱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未归还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被告陈冬爱归还透支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冬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763.6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2月5日的利息为4847.65元,之后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元,由被告陈冬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光宇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人民陪审员 许红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褚琦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