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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小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新市区太兴路鑫海涛汽车配件商行与乌鲁木齐车谷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市区太兴路鑫海涛汽车配件商行,乌鲁木齐车谷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小额字第147号原告:新市区太兴路鑫海涛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兴路880号经营者:邵智敏,女,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新惠社区沿河*房*号。被告:乌鲁木齐车谷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幸福路北三巷71号。法定代表人:董红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太兴路鑫海涛汽车配件商行与被告乌鲁木齐车谷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市区太兴路鑫海涛汽车配件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市区太兴路鑫海涛汽车配件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