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冷春来、张达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春来,张达刚,陈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春来,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达刚,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兰,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冷春来与被上诉人张达刚、陈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冷春来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冷春来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冷春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