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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平罗县顺达驾校教练,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