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克碧与胡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碧,胡明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34-1号原告刘克碧,女,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明淑,女,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碧与被告胡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碧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0元,由原告刘克碧承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悦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