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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克碧与胡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碧,胡明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34-1号原告刘克碧,女,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明淑,女,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碧与被告胡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碧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0元,由原告刘克碧承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悦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