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市纸芯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纸芯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高继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纸芯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执行事务合伙人秦发明。上诉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纸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3日,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未缴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