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6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庄飞跃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飞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784号罪犯庄飞跃,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高中毕业,住舟山市定海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舟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庄飞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十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莫文武、谷广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庄飞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庄飞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庄飞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庄飞跃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飞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