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贩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对面人行道上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疑似物1包,经称量共重0.74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肖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鉴(化)字(2015)329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74克及作案通讯工具ViVO白色直板手机(型号Y13L,串号866726024438155)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