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文才与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才,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程文才,男,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永昌,系村民委员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才诉被告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才对洮北区三合乡金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