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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蓝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