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魏帮华、王红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8-1号原告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被告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40号。法定代表人魏帮华,执行董事。被告魏帮华。被告王红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魏帮华、王红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魏帮华、王红丽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债权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魏帮华、王红丽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债权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钟祥大东门支行存款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陈立忠审判员史雄斌人民陪审员陈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