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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4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韩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