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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富淦与邓健恒,陈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淦,邓健恒,陈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王富淦,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邓国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健鹏,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健恒,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婉玲,女,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超莹,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以其证据收集不足,暂时不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淦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370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