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李向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号。负责人王复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向前,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向前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李向前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毛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