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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诉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文珠与李哲民、李卫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珠,李哲民,李卫芬,李军民,周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58号申请人:张文珠。被申请人:李哲民。被申请人:李卫芬。被申请人:李军民。被申请人:周香美。申请人张文珠与被申请人李哲民、李卫芬、李军民、周香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民、周香美所有的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进士五区3幢××号的房地产过户手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民、周香美所有的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进士五区3幢××号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