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丽娟与龙岩市新罗区英爵慢摇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罗丽娟,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英爵慢摇吧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英爵慢摇吧,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国葳假日花园18号英爵慢摇吧。法定代表人饶宏伟,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娟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英爵慢摇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丽娟承担。审判员谢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汤芹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