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6号1幢106号。法定代表人谭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春艳,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素梅,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苍松工业大厦706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志斌担任审判长,法官常洪雷、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828元,由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71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5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百元,由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9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4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由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67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53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