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8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周某、江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共谋开设赌场,以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江某某租赁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32号公厕附近简易平房用作赌博场地,程某某、黄某、王某强、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在赌场上轮流坐门坐庄等,以一门庄家、三门闲家使用扑克牌比大小、其余赌客押注(俗称“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唐某负责赌场赌博抽头的保管、对账、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和赌场股东盈利的分配。赌场雇佣王某育发牌,雇佣徐某、杨某、周乙望风放哨。赌场抽头所得收益除发牌、望风等人员工资及场地等费用后由被告人唐某按五份等额分配,即唐某、周某及江某某占20%、程某某及刘某某占20%、黄某占20%、王某强占20%、张某某占20%。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捉获唐某等人。至案发,唐某与周某获利20000余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等,证人周某、江某某、程某某、王某强、黄某、刘某某、席某某、陈某某、王某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积极参与赌场管理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执行的保证,量刑酌予考量。综上,被告人唐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