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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蝶与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程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710-9。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益,公司职员。被告李实,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程蝶诉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程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蝶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