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运输、邓世强诉被告胡兆坤、赵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输,邓世强,胡兆坤,赵子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33号原告周运输,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原告邓世强,男,汉族,1962年1月3日生被告胡兆坤,男,汉族,1961年5月生被告赵子民,男,汉族,1960年12月11日生原告周运输、邓世强诉被告胡兆坤、赵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输、邓世强对被告胡兆坤、邓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李文静陪审员 金黄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