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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才秀伶与张红艳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反诉被告):才秀伶,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反诉原告):张红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才秀伶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红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才秀伶、反诉原告张红艳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秀伶、反诉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才秀伶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反诉原告张红艳负担。审判长王海东审判员李立艳审判员梁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高韶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