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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执字第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唐汇龙与覃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汇龙,覃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执字第739-2号申请执行人唐汇龙。被执行人覃祥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汇龙与被执行人覃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2420元。已经执行到位23837.4元。经查,被执行人覃祥云除本院冻结的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唐汇龙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覃祥云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