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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催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阙云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催字第0006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毛巷工业开发区。投资人阙云凤,厂长。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53/95904278,出票日期2015年1月5日,出票人苏州普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科纳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滕文清审判员  马湘鸿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小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相催字第0006-2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新绿塑胶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0800053/95904278,出票日期2015年1月5日,出票人苏州普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科纳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相催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