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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伟丽与张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丽,张志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姚伟丽。被告张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丽与被告张志军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应减半收取为150.5元,由原告姚伟丽负担。审 判 长  索香军审 判 员  杜 睿人民陪审员  赵广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科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