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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三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刘宏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刘宏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373号原告王晓宇,被告刘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刘宏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宇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