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刘宏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宇,刘宏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373号原告王晓宇,被告刘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晓宇诉被告刘宏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宇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