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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256-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辜依萍与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依萍,何加明,段军,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256-2258号申请执行人辜依萍,户籍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何加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东安里安宁。申请执行人段军,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层东、2-6层。法定代表人蒋黎明,总经理。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4)5531、5534、55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裁决书向辜依萍等三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82410元,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房管、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无登记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256-2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岳峰审判员  魏锦裕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盛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