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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娜诉与告罗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罗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474号原告王娜,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艳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法林,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诉被告罗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撤回对被告罗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诉讼请求为500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晴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