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上国与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上国,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高上国(又名高小飞),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晓东,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上国诉被告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上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