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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华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光亮、宋满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286号原告奉化市华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光亮、宋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华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光亮、宋满红去向不明,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丽江名庭4幢702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435495.42元。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华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3日,被执行人许光亮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华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382829.5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宋满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1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