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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润龙吸塑纸品厂与叶立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润龙吸塑纸制品厂,叶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99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润龙吸塑纸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人:麦伟强,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立波,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润龙吸塑纸制品厂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20号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叶立波已就该终局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4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润龙吸塑纸制品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2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润龙吸塑纸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