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闫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22号原告:闫某,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百度搜索“”